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的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申请条件(必须具有一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所需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6、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
7、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
8、其他:根据案情客户出具详细的证据材料清单。具体的证据材料一般获得的荣誉证书、该异议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