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尤兔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85160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69723号“尤兔头”、第13092345号“老号尤兔头LAO HAOYOUTUTOU”、第31851357号“尤兔头 老号 YOURABBIT HEA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尤兔头”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代理;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职业介绍;文字处理;会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款第(八)项、第十-条、四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二十八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8564113号 “尤兔子”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代理;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职业介绍;文字处理;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